申请人:北京佳盛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85574号“合意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4039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0853号商标、第1299505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