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4366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62631号、第16765859号、第21109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72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放弃在“防水冷胶料;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在其余商品上提出复审请求。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防水冷胶料;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防水冷胶料;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油墨;染色剂;防腐蚀剂;食用色素;金属防锈制剂;防锈油;天然硬树脂”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