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44366号“德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尔 71144366

阅读:76555 2024-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4366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62631号、第16765859号、第21109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

  申请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4366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62631号、第16765859号、第21109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72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放弃在“防水冷胶料;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在其余商品上提出复审请求。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防水冷胶料;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防水冷胶料;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油墨;染色剂;防腐蚀剂;食用色素;金属防锈制剂;防锈油;天然硬树脂”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144366号“德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尔 711443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5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