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4301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899200号、第3899201号、第27011247号、第13943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6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放弃在“休养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在其余服务上提出复审请求。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休养所”服务的复审申请,故在“休养所”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按摩;饮食营养咨询;理发;兽医辅助;花环制作;植物栽培;除草;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