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龙飞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6319号“小贝过桥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227064号“贝小 BEIXIAOYU”商标、第45456109号“小呗”商标近、第50351930号“小贝开心花甲”商标、第70431697号“小贝 的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过桥米线”,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