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灵生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15502号“榨汁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第62653222号“榨汁侠”商标、第62653156号“榨汁侠”商标的防御注册,属于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注册的防御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