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统民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07191号“道味沙长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申请人行业经验深厚,在企业经营中恪守道德,注重细节,主营各种高质量美食产品,希望公司能够长远的发展下去”。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积极向上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3、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风味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4、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道味沙长老”中的文字“长老”为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长老”用作商标使用,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鉴于汉语也有从右向左的认读方式,故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老长沙味道”。其中文字“长沙”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同时,“老长沙味道”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