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20814号“冀洁达尔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冀洁达尔康 71720814

阅读:77867 2024-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洁达尔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20814号“冀洁达尔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2129号“冀洁 J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7217…

  申请人:河北洁达尔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20814号“冀洁达尔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2129号“冀洁 J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7217号“达尔康 TO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冀洁”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冀洁”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达尔康”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达尔康”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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