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国际学校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49754号“HKIS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4635号“HK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有唯一且直接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差异。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中含有“HONG KONG”不仅是申请人名称的一部分,同时也指示出申请人所在的区域,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最为重要的商标之一与申请人之间有唯一且直接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校庆编辑出版校史、在先类似商标注册证书、税务局相关文件、维基百科相关申请人的介绍、杂志、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转让及公告信息、在先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HKIS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SCHOOL”及图形构成,其中的英文“INTERNATIONAL SCHOOL(可译为‘国际学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提供来源产生误认;且其中“HONG KONG(可译为‘香港’)”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