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SUMI Group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0466号“YOUR TIME,OUR PRIO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申请注册的。2、申请商标“YOUR TIME, OUR PRIORITY”是申请人的独创标识,并非生活中常用的英语表达方式,商标本身并非指定商品的通用词汇、表示或对前述商品功能等特点的描述。依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规律,其本身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具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具有显著特征。3、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说明其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介绍;2、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资料。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含有不属于规范服务名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YOUR TIME,OUR PRIORITY”可译为“你的时间,我们的优先事项”,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另外,申请人所述其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8、9、16、17类商品和第35、39、40、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