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力停
委托代理人:宁夏金招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80678号“汉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661719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6754078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