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磊(原被申请人:徐彩霞)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7日对第54495563号“华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820032号“华问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8349号“华问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58327号“华问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的多件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却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属于行为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徐彩霞于2021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罗磊(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的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
四、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现有53件商标,原注册人曾于2021年1月底至4月中旬两个半月内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50件含有“华”“国”“台”字的商标,并将第54490324号“华跃”商标、第53391700号“君栢年”商标、第54313425号“华跃”商标,第54490729号“华誓”商标转让给不同主体,另外,第54089426号“贤贵台”等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由查明事实部分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现有53件商标,原注册人存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将部分商标转让给不同主体,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