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82537号“飞书 C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书 CRM 64282537

阅读:73369 2024-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2537号“飞书 C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381号“CRM”商标、第8132558号“35 CRM”商标、第89233…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2537号“飞书 C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381号“CRM”商标、第8132558号“35 CRM”商标、第8923320号“鸿蒙 CRM”商标、第9847049号“雅座 CRM”商标、第21783704号“雅座 CRM”商标、第27686259号“CRM”商标、第34605877号“红圈 CRM°”商标、第37008288号“云CRM”商标、第47577936号“CRM 鸿蒙”商标、第54917682号“CRM 鸿蒙”商标、第56149931号“一企云CRM”商标、第61482194号“微盛 CRM”商标、第61486177号“微盛·CRM”商标、第37945991号“G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一至十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十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十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飞书 CRM”与引证商标六“CRM”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飞书 CRM”与引证商标二“35 CRM”、引证商标三“鸿蒙 CRM”、引证商标四“雅座 CRM”、引证商标七“红圈 CRM°”、引证商标八“云CRM”、引证商标九、十“CRM 鸿蒙”、引证商标十一“一企云CRM”在文字组成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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