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9380号“玩客旅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在业界美誉度极高,消费群体众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玩客旅墅”使用在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