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迭代势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32358号“九章观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7096号“九章医药 JIUZHANG MEDICINE”商标、第11884269号“九章”商标、第12105885号“九章 九章医药 JIUZHANG MEDICINE”商标、第42275902号“九章医药”商标、第20150206号“九章号”商标、第28385985号“九章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九章”,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及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