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8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其商标组成为综合元素构成,并未对其相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且长期持续的使用,早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联。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中包含有宗教人士形象,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