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24735号“琢信装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琢信装饰 28024735

阅读:75107 2024-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春花 申请人因第28024735号“琢信装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6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春花

  

  申请人因第28024735号“琢信装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6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和网络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1月12日完成注册,注册后于2020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重庆格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被申请人从2020年开始从事装饰装修业务,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等。室内装潢以及相关业务有关宣传广告单、施工现场照片、门头照片等相关补充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在商标持有期间授权给重庆格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理合法的正常使用复审。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广告单、施工现场照片、门头照片。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票、验房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格画公司的商标档案及工商信息、微信公众号及部分文章、微信公众号录屏、抖音截图、百度检索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在第37类“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油漆招牌;贴墙纸服务;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清洁窗户;贴墙纸;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显示,被申请人明确于2020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重庆格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相关主张可视为重庆格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重庆格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了“建筑服务*装修”,且复审商标在合同中有体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验房表可以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

本文《关于第28024735号“琢信装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琢信装饰 280247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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