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08666号“壹玖贰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玖贰零及图 71508666

阅读:72957 2024-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娜 委托代理人:河北壹对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08666号“壹玖贰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

  申请人:马娜

  委托代理人:河北壹对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08666号“壹玖贰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34243807号、第18627680号、第44183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壹玖贰零”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1920”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仅数字书写方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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