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广东京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04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46078546号“京采贷”商标、第37483370号“京采云”商标、第46051255号“京采通”商标、第40928884号“京东京采云”商标、第43155103号“京彩玩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多次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具有一贯恶意。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京采”系列商标的百度搜索结果打印页;
2、在先案例;
3、“京彩生活”的百度搜索结果。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京彩生活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服务;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78546号“京采贷”、第46051255号“京采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汉字显著识别部分“京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京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638441号“京彩生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京彩生活是申请人的商号,与申请人形成了的对应关系,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申请人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书面通知原异议人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发表了书面意见,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青白江素益语软件工作室于2020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本案已通过其他条款对原异议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