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森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陵杰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49981999号“亿森美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文字“美居”,其含义为“让家居生活更美好”,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经商标网查询,在16类及其他类别中带有美居、丽家、之家等表述美好家居生活的商标举不胜数,例如“居然之家”、“怡景丽家”等商标。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在第16类申请注册了第68015828号“森亿钢化炉”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与其自身行为相互矛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带有“丽家”“之家”等字样的其他注册商标相关信息;其他注册商标相关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木浆纸;木纹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卡纸板;塑料贴面底层纸;裱纸;印刷品;薄纸;混凝纸”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般而言,判断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以足以引人误解或误认为要件。关于欺骗性判断,是指对该标志使用的商品本身的属性,如产地、原料、性质、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亿森美居”并非是对纸等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通常描述性词汇,并无充分理由和证据足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对该商品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而加以识别,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