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世友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18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673号图形商标、第1932797号图形商标、第696935号图形商标、第69089670号图形商标、第14754502号图形商标、第39493158号“老人头及图”商标、第14754609号“老人头 SINCE 1899及图”商标、第109746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即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