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62798号“大发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发渠 69562798

阅读:57517 2024-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天磲水生态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2798号“大发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7448号“大发渠”商标、第2…

  申请人:贵州天磲水生态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2798号“大发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7448号“大发渠”商标、第25696775号“大发渠DA FA 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大发渠”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由团结村党员支书黄大发带头开凿修建。水渠经过3座大山、大小9个悬崖、10多处峻岭,大土湾岩、擦耳岩和灰洞岩最为险要,要从悬崖峭壁上打出半幅隧道才能通过。1995年一条跨3个村、10余个村民组,主渠长7200米、支渠长2200米的水渠终于完工。水渠所在位置正是申请人所在位置。时至今日,当地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申请人作为当地企业,致力于将“大发渠”精神发扬光大,带动当地群众取得更大的成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能够被轻易识别,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且引证商标一、二在撤三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撤三程序结束后,再审理本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大发渠”构成,正如申请人所述“大发渠”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由团结村党员支书黄大发带头开凿修建。村民亲切的称这条渠为大发天渠,2021年1月入选第四批国家水情教育基地名单。“黄大发”于2017年荣获“时代楷模”、“全省脱贫攻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2018年当选中央电视台“2017感动中国十大人物”。2018年9月以黔北山村原乡风貌为依托,以黄大发及大发精神为核心的“世界韧文化践行地”大发天渠旅游景区正式开园营业。申请人将“大发渠”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复审商品上,易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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