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波波果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7204号“刚刚好 JUST 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42675号“刚刚好 你在 JUST RIGHT及图”商标、第71354275号“刚刚好 精品美都 GANG GANG HAO及图”商标、第22595753号“刚好刚好及图”商标、第11569461号“刚刚”商标、第42305835号“恰好有你 JUST RIGHT TO HAVE YOU just right to have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其整体含义与其指定使用商品内容无关联性,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备显著特征。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刚刚好”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刚好刚好”,引证商标四“刚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榴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论,故本案不再等待相关商标的权利状态最终确定。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