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凯林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02180号“KLG ECO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5001号“K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79259号“KLGSMAR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7552号“六和桐生 K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LG ECOTECHNOLOGY”,其中“KLG”占据商标比例较大,视觉较为突出,为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外文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