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婧
委托代理人:芜湖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15585号“Tange DANGE 唐婧舞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唐婧舞蹈艺术学校成立于1999年,现今已成为安徽省最受推崇的资深的青少年舞蹈培训学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6249号“天舟文化TANGEL及图”商标、第31275548号“TIANGE”商标、第59059887号“TANGW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Tiange”与引证商标二“TIANGE”文字构成相同,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