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猫博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56174218号“MAOBO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已构成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2748号“BOSS”商标、第1960716号“BOSS”商标、第1960725号“BOS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四川猫博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猫博思科技有限公司为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利用对商标行业的了解大量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专卖店列表;审计报告;媒体报道;所获荣誉;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先判决、裁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信息;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三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四川猫博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猫博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四川猫博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猫博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亦涉及商标代理服务,但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也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