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67807号“SEVENCRA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VENCRANE 71267807

阅读:87427 2024-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速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7807号“SEVENCR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农业机械;造纸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包装机械;土方机械;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

  申请人:河南速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7807号“SEVENCR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农业机械;造纸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包装机械;土方机械;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废物处理装置;混凝土搅拌机(机器);矿砂处理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钢筋切断机;工业用破碎机”商品上的专用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376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37070号商标、第38749227号商标、第61055904号商标、第69379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649号商标、第49668852号商标、第49735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七、八)在商标含义、呼叫、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34小组“起重机;升降设备;装卸设备;移动式起重机;卷扬机;起重葫芦;履带式起重机”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农业机械;造纸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包装机械;土方机械;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废物处理装置;混凝土搅拌机(机器);矿砂处理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钢筋切断机;工业用破碎机”商品上的专用权,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71267807号“SEVENCRA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VENCRANE 712678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1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