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科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20870号“工信企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77073号“工信征信”商标、第69645788号“工信高科”商标、第46201137号“工信人才网 WWW.MIITJOB.CN”商标、第53496508号“工信汽研”商标、第65311578号“工信驱动”商标、第23362104号“工信智造”商标、第21492211号“工信智创”商标、第20831876号“工信智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文字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没有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汉字“工信企服”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