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委托代理人:华铭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61641号“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4704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