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太洲际集团(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37401号“亚洲山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3634号“亚洲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42330号“亚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亚洲山居”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