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博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0288号“雄东澜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传达的是申请人满满的民族自豪感以及爱国情怀,同时也表达了申请人希望自身企业在所属行业内不断发展壮大的美好愿望,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援引以下含有“雄东”要素的举证商标,整体结构与申请商标高度一致,并未因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予以驳回,充分说明了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类别上并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