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爱晨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5625820号“白天鹅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注册情形,涉嫌抄袭模仿多件其他主体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请求认定第30428372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28365602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7类第15834849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583485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8444878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8439847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认定“小天鹅”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小天鹅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5、申请人产品销量证明;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7、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粉碎机;电动榨果汁机;搅拌机;离心机;回形针机;干洗机;真空吸尘器;洗衣用甩干机;挤奶机”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1997年4月9日,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84件商标,其中包括“SWAROVSKI及图”、“施华洛世奇 SWAROVSKI”、“KENWOOD”、“ARSTONER”“的美博士DEAMIE”、“美的腾飞“、“摩根;MG”等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的“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认可。但鉴于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中仍需就其相关商标是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合理时间段内达到时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予以举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在2017年前形成,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合理时间内,其持续使用相关商标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证明达到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的“小天鹅”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由已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SWAROVSKI及图”、“施华洛世奇 SWAROVSKI”、“KENWOOD”、“ARSTONER”“的美博士DEAMIE”、“美的腾飞“、“摩根;MG”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