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3605号“多多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515279号“N 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第56458073号“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