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激石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07123号“pepperstone 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11250号图形商标的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的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564号“CARD PARKING及图”商标、第29796359号“PMMANAGER P”商标、第69647786号“P及图”商标、第5463702号“P及图”商标、第1615980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