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捌伍柒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8784号《关于第61035562号“Mina 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2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7887850号“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于2023年6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1845期撤销公告中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是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