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43466号“莲花煎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莲花煎蟹及图 70743466

阅读:16514 2024-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莲花煎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3466号“莲花煎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2820号“莲花小镇及图”商标、第29748385号“莲花农乐园lianhuan…

  申请人:厦门莲花煎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3466号“莲花煎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2820号“莲花小镇及图”商标、第29748385号“莲花农乐园lianhuanongleyuan”商标、第67740757号“莲花血鸭”商标、第65822126号“莲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LOTUS DEVELOPMENT GROUP CO.,LTD及图”商标、第4177588号“莲花公园”商标、第1229933号“莲花LOTUS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材料、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为“莲花煎蟹”,指定使用在“私人厨师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自动餐厅;小餐馆;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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