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31283号“MX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558号“麦来福MYLIFE及图”商标、第1773559号“麦来福MYLIF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在“方便面;咖啡饮料;茶;锅巴;冰淇淋;饼干;方便米饭;面条;糕点”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