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花果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60192号“女儿国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0329号“女儿国GIRLS COU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3年5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6350号“女儿国GIRLS COU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8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