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鸿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091357号“佬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30464516号、第6069752号、第304108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经营范围、商标使用地域范围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佬管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管家佬”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老管家”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行业、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