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17506号“开门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开门荭 55617506

阅读:77466 2024-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7506号“开门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562040号“开门红”商标、第53952139号“开门红”商标、第22632123号“皖蕴 开门红…

  申请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7506号“开门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562040号“开门红”商标、第53952139号“开门红”商标、第22632123号“皖蕴 开门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3504、3506、3507、3508群组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3501群组“广告”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广告”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3504、3506、3507、3508群组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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