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9994号“林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2149号“林肯有品”商标、第38274451号“林肯”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26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