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PMASTER WOLTERS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094号“Peter Wolt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972277B号“Peter Wolters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972277B号“Peter Wolters及图”商标(第3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及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