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4410号“阿拉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25811号“ARALE MAMI BIBI及图”商标、第30648767号“阿拉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