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江喜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6312号“佳喜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3833号“喜盛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