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雨橙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9900号“雪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产品外包装设计图片及宣传图片、海报图片、门店照片、电商平台截图、视频截图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