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26710号“回望地球 our pale blue d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回望地球 our pale blue dot 72526710

阅读:143841 2024-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回望家园(文昌)文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6710号“回望地球 our pale blue d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331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

  申请人:回望家园(文昌)文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6710号“回望地球 our pale blue d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331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回望地球”与引证商标“回忆地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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