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广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85721号“广爱股份 Guang Ai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44184号、第8032189号、第11954536号、第38389004号、第713797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鱼制食品、蔬菜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1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鱼制食品、蔬菜罐头”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物图片、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蔬菜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蔬菜罐头”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蔬菜罐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