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简星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36141号“AU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592612号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第70575895号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第68484272号商标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