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国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0180号“登泰御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06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售卖状态,可见其权利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客观上是不可能并存于市场的,消费者不会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