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2456号“久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45068号、第68454362号、第70492862号、第70819440号、第16842051号、第19067728号、第10487422号、第10487429号、第58703542号、第40528216号、第53847017号、第708256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领域、地域范围不同,消费者在实际购销过程中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