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两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5889号“两见科技 Insight2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02107号、第7659341号、第25443782号、第122465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行业及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网址、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Insigh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及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